關于網絡司法拍賣若干重要問題的規定
2016-08-03 00:00:00       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布會
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》已于2016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5次會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。
最高人民法院
2016年8月2日
法釋〔2016〕18號
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
(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5次會議通過,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)
為了規范網絡司法拍賣行為,保障網絡司法拍賣公開、公平、公正、安全、高效,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等法律的規定,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實際,制定本規定。
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網絡司法拍賣,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過互聯網拍賣平臺,以網絡電子競價方式公開處置財產的行為。
第二條 民法院以拍賣方式處置財產的,應當采取網絡司法拍賣方式,但法律、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必須通過其他途徑處置,或者不宜采用網絡拍賣方式處置的除外。
第三條 網絡司法拍賣應當在互聯網拍賣平臺上向社會全程公開,接受社會監督。
第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國性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。網絡服務提供者申請納入名單庫的,其提供的網絡司法拍賣平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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